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等教育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校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相应的导师岗位,包括在编人员担任的校内博士生导师(含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校内硕士生导师(含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和非在编人员担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和专业学位行业导师等,实行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分开审核认定。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国家高层 次人才培养的重任,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高尚的师德师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 导师是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导师岗位权责、健全导师岗位选聘制度、完善导师岗位退出机制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导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立德树人职责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求,通过建立奖优惩劣的管理机制,引导和激励导师潜心育人,成为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岗位权责
第四条 导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较高的学术水准,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熟悉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五条 导师应围绕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三全育人”要求,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作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立志爱国奋斗,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培养研究生坚韧不拔的意志、勇于攀登的品格;积极参与指导研究生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用心投入育人工作,全面落实育人职责。
第六条 导师应重视和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学术研究规范和学科专业规范,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导师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安排,积极参与制订研究生招生标准,参加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评卷、面试等选拔工作,并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八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有权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订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成员、确定科研方向、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等。
第九条 导师应依据培养计划对研究生进行全面指导,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 导师应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把关,包括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订论文计划、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以及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报告、预答辩和答辩等工作。导师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作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教学和课程体系建设,助力学校建设形成与世界一流大学相匹配的一体化、分类别、全流程进阶的研究生课程体系;根据学科前沿的最新动态、人才培养需求变化和课程教学效果等,及时完善、更新课程内容,不断提高课程育人质量。
第十二条 导师有权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硕博连读选拔、联合培养申请、“三助”岗位申请与分配等,导师具有建议及推荐权;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导师应坚持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从事科研和学术工作的同时,担任“三助”岗位,参加文娱体育、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实习、社会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导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有关研究生教育、实验室安全、保密等规章制度,同时有权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学校制定的研究生教育相关规定向培养单位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导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理论学习、教师培训、交流研讨、社会实践等教师发展活动,不断提高自身育人能力,提升教书育人、科研育人、课外育人、指导学生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导师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 校内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申请任职资格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应在 55 周岁以下。
(三)在科学和(或)技术前沿领域开展研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处于前列;达到学校及所属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对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报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四)一般应有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达到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要求,曾开设研究生课程或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
(五)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能够提供博士生研究所需的各种科研条件,包括组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等。
(六)承担重要的科研项目,有可用于培养博士生所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七)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除应具有深厚的学科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本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并与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密切合作。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并达到一定临床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的人员一般应先取得我校兼职教授资格,兼职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按校内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和遴选程序进行。
(二)对于已获得我校名誉教授资格的人员,如本人有意愿和精力在我校指导博士研究生,学校应予支持并无须办理兼职教授手续。
(三)兼职博士生导师须与我校导师联合招收相应学位类别的研究生,以利于研究生培养管理。
(四)在我校兼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须履行我校博士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在兼任期间,所指导的我校博士生取得的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复旦大学。
第十八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申请任职资格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应在 50 周岁以下。
(三)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达到所属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对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报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四)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达到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要求,曾开设研究生课程。
(五)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
(六)承担科研项目,有可用于培养硕士生所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七)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除应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本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并与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达到一定临床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九条 校外合作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仅限于已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的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导师担任。
(二)申请人应在所在单位获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获得所在单位推荐担任我校校外合作导师。
(三)校外合作导师可根据合作协议独立或与我校导师共同招收相应学位类别、层次的研究生。
(四)校外合作导师须履行我校导师的各项职责,除合作协议规定内容外,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应符合我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应与我校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二)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熟悉本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技术前沿状况,在本领域有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有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的能力。
(三)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一般不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小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四)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培养单位与行业导师协商解决。
第四章 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新增导师遴选程序
(一)学校定期启动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工作。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不低于学校规定、适合本学科特色和学术水平的遴选标准及遴选方案。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公示后方可实施。
(三)申请人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类别的简况表,并根据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对导师遴选进行政治和师德师风把关。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应以会议形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超过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同意者为通过。
(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表决,方为有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 得超过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同意者为通过。通过者在校内公布,公示期一个月,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获得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六)高层次师资人才、引进人才及校外合作导师的任职资格直接认定办法,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直接认定条件及办法》执行。
(七)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导师申请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审核程序
(一)因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学科专业进行调整,或因导师个人人事关系调动、科研领域转变、原有专业属挂靠情况等原因,导师可提出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申请,并填写相应的转专业申请表。
(二)转专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后公布,原专业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同时自动取消。
(三)转专业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原专业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同时自动取消。
(四)导师转专业申请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导师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审核程序
(一)为推动学术研究的融合创新、促进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申请人在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专业有紧密联系或有很强的交叉融合意义,且社会对申请人所在专业和所跨专业联合培养研究生有迫切需求;申请人已获得我校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的研究生;申请人在拟跨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达到相应专业新增导师的遴选要求。
(二)跨专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审批原有专业任职资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拟跨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同意后,若拟跨专业与原专业属同一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公布;若拟跨专业与原专业属不同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者在校内公布,公示期一个月,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获得跨专业的导师任职资格。
(三)跨专业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审批原有专业任职资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拟跨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
(四)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三个学科专业;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三个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原则上,在每批次导师任职资格审核中,同一导师类别只能提出一个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原则
(一)根据建立导师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的原则,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将导师师德师风、学术活跃度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评价要素。
(二)按照学校两级管理工作思路,学校确定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基本要求,各培养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制订具体方案并实施。各培养单位应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导师招生年龄基本条件
申请招生的导师在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应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根据国家和学校高级专家退休与延聘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导师招生年龄要求如下: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硕士生导师在当年招收的研究生培养年限期满后,应不超过 60 周岁;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在当年招收的研究生培养年限期满后,应不超过 60 周岁;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在当年招收的研究生培养年限期满后,原则上应不超过 65 周岁;
(四)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年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基本条件
(一)按照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审议程序,取得我校导师任职资格的校内导师和兼职博士生导师。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招生年龄基本条件。
(三)指导的各类在校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 15 人。
(四)有明确研究方向,具有学术活力,近五年内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有稳定的研究课题和较为充足的经费以保障研究生培养。在研究成果、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满足学校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导师上岗招生的要求。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导师,按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招生资格、撤销任职资格等处理:
1.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
2.未尽指导把关责任,所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问题;
3.所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在国家博士论文抽检、上海市硕士论文抽检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两份评阅意见均存在异议,或所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申诉后再次出现盲审异议,或两年内所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累计出现 3次盲审异议等情况;
4.未按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包括不按规定承担、提供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规定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因身体状况、长期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实际指导工作等情况;
5.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度学校组织的导师上岗培训的导师。
第二十七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根据学校对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的安排,各培养单位在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等要求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标准及方案。
审核标准应根据分类评聘原则,结合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别导师的研究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培养质量、指导学生总量等方面做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审核方案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二)各培养单位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工作,经审核通过的获招生资格导师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未通过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导师,不可以上岗招收研究生新生。
第二十八条 导师的招生专业应与其任职资格的学科专业相一致。对于因科研方向发生改变、需要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的导师,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
第二十九条 导师若需跨院系招生,须向拟跨院系提出招生资格申请,经审核通过且获得原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跨院系招生。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对违反规定与程序、不按基本条件等要求开展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培养单位,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酌情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导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导学关系
(一)各培养单位应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权。
(二)导师与研究生应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互相尊重、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合作共赢的师生关系。当师生发生矛盾时,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利益的原则及时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三)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因工作调动、身心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应由培养单位与导师和学生协商,将所指导学生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第三十二条 导师团队
(一)鼓励各培养单位推行导师组制的研究生指导方式。导师组中招收研究生的导师为主导师,其他导师组成员可由不同学科背景、研究专长的导师担任,以此促进论文质量的提高和交叉学科人才培养。
(二)无独立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新任导师,鼓励首次招生时与研究生培养经验丰富的资深导师组建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三)鼓励主导师选择青年教师进入导师组参与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积累研究生培养经验。
(四)专业学位导师应与行业导师组建导师组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五)导师组的组建应由主导师提出,经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鼓励不同学科专业、具备一定合作基础的博士生导师通过交叉学科项目等途径,以“校内双导师”形式共同指导研究生。校内双导师共享招收、指导、评价、管理研究生和成果署名的权利,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导师任期制管理
(一)除我校校内导师外,兼职博士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及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均实行任期制管理。聘任起始时间按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规定执行。若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到期,则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二)校内导师若已调离学校,原则上不再担任我校导师。对于确因学科需要,拟继续担任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应由本人申请转任兼职博士生导师,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按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方式管理。
(三)若兼职博士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及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学校可以解除和导师的聘任关系。
第三十四条 导师发展
学校健全导师发展服务支持体系,为导师的全方位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撑,包括定期开展新任导师培训、系统性专题培训、在线网络培训等培训活动,帮助导师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规章,提升导师政治素养;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高导师课程教学和研究生指导能力;为导师提供指导经验交流分享的平台,组织导师参加行业企业社会实践,选拔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交流访学,为导师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导师考评
(一)导师应投入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指导研究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履行好导师职责。培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细化本单位师德师风、立德树人职责、指导研究生时间投入、课程要求、分类分层次限制在读研究生人数等要求,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各培养单位应结合研究生的实际培养质量对导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书育人方面成果显著的导师,予以专门表彰和绩效奖励,并作为下一年度导师招生名额优先考虑的重要依据;同时,培养单位应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晋升、年终绩效考核、评选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项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和考虑。
(三)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未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相关学术成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学术失范问题的导师,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及至行政处分等处理。导师如对认定结论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调查处理结果送达后七日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审核新增及认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暂行规定》《复旦大学审核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暂行规定》《复旦大学关于审核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补充规定》《复旦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复旦大学关于引进人才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认定与审核程序》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